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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注:法律法规仅供参考,若要正式使用,请事先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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