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川律师在线
苏州律师网—刘东川律师在线
今天是: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法界动态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4、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贸发[2005]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交通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为做好取消经营资格审批项目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保障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部令发布,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XX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三、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加强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在行业管理中,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支持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共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商    务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二月一日

(注:法律法规仅供参考,若要正式使用,请事先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

 


 
友情联接:中国苏州 名城苏州 苏州168网络 华夏五千 
 
All Rights Reserved. 刘东川律师在线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Suzhou168.com
地址:中国苏州市玉山路145号5#-3F-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