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川律师在线
苏州律师网—刘东川律师在线
今天是: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法律顾问 法界动态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1、加工承揽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
4、租赁合同
5、运输合同
6、借款合同
7、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1、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利息逾期给付而约定的违约金或罚金,是否予以保护?
在借款合同中分两种情况:1、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已收取手续费,且在此合同中不因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而承担经济责任,所以对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利息逾期交付违约金的约定,法院不予保护;2、在贷款合同中,贷款人与借款人关于逾期交付利息的违约金约定,也不予保护。但对借款方逾期付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处理,即: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借款人计收复利的,应予保护。

2、借款的利率应当如何确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3、订立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其内容只要有什么?
与金融机构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主要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4、借条、欠条哪个更具有证据力?
一般说来,欠条的证据力要低于借条的证据力,因为关于欠条的事实当事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说明,而借条直接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无需其他的事实予以佐证,所以实践中借条的证据力要大于欠条的证据力。


 
友情联接:中国苏州 名城苏州 苏州168网络 华夏五千 
 
All Rights Reserved. 刘东川律师在线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Suzhou168.com
地址:中国苏州市玉山路145号5#-3F-1